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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联邦知识产权(优质商家)、外观专利官费

美国联邦知识产权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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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专利、联邦知识产权(优质商家)、外观专利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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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举办

     8月26日,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联合举办的中日韩国际知识产权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出席会议并致辞。甘绍宁表示,作为东亚地区举足轻重的三个国家,中日韩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共同利益,也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新问题。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为中日韩三方合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挖掘自身潜力,为创新者和权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是我们共同面临的课题。

      甘绍宁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相互依存,高度融合,外观专利,知识产权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一国家,而是成为具有强大国际影响力的世界性问题。加强务实合作,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升合作层次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应对知识产权挑战、解决知识产权难题,外观专利官费,除官方途径之外,还迫切需要中日韩民间社团组织加强交流合作,充分了解相互的知识产权法律,深入交流三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探索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办法。

      据介绍,自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日本知财学会与韩国产业财产权法学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以来,三方频繁互访,每年定期在中日韩三国召开学术研讨会,围绕中日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实务热点问题等开展务实交流合作。通过三方合作的不断深入,不但有力地推动了各自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同时也为中日韩三国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注入了强大活力。(知识产权报 柳鹏)


    二、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

      14.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高法院、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15.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16.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知识产权局负责)

      17.加大国际展会、电子商务等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19.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广州外观专利,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公安部负责)

      20.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高法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1.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负责)

      22.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间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协助,加大案情通报和情报信息交换力度。(司法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

      23.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24.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工商总局、法制办负责)

      25.加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发布年度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报告。(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邮政局负责)

      26.加强大型专业化市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7.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8.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外观专利申请,提升预警防范能力。(知识产权局、网信办负责)

      29.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0.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中央综治办、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31.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职责分别负责)

      32.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3.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局、高法院牵头负责)

      34.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综治办、高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网信办负责)

      35.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36.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定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37.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38.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政策和停止侵权适用规则。(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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